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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男子坐牢后唯一房产遭卖

发表于2012-08-10

李某入狱服刑期间,在松江佘山的一套房产竟被债主低价卖掉,妻子也被赶出家门。近日,松江区法院判决为李某讨回了部分房款20.5万元及房屋差价损失2万元。

刑满回家钥匙开不了门 

几年前,李某在佘山买了一套公寓房,产证写的是妻子及自己的名字。去年7月,李某因和他人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,入狱服刑。今年1月,李某刑满出狱后回家,却发现怎么也打不开房门。他急忙找到物业,却被告知:房子已经易主,现在业主姓魏。李某非常吃惊,赶紧联系妻子,才知道在他坐牢期间,房子被人卖掉了,妻子也被赶出了家门。 

卖房子的是胡某,事情要从2010年12月说起。当时李某因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,胡某愿意借款55万元给李某,但提出得拿李某的房子做抵押担保,并办理一份公证委托书。李某爽快地答应了。双方约定,借款时间为1个月,逾期不还每天违约金为1%。借钱同日,李某与胡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,因佘山房屋尚有银行贷款67万元,加上担保此次债务55万元,故作价为122万元。办理好房屋抵押当日,应胡某要求,李某夫妇出具了1份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。委托书写明全权委托胡某处理房屋事宜。委托书期限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去年12月27日止。 

去年4月,因李某只还了胡某3万元,胡某便要将佘山房屋卖给他人,并要求李某夫妇搬出。但李某认为胡某无权卖房,且按当时市场行情扣除银行贷款及借款,剩余房款应为60万元以上。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,这事不了了之。此后,李某因寻衅滋事坐牢,胡某趁机将李某妻子赶出家门,并于去年底将房屋转手给第三人魏某。 

李某认为,该房屋的同期市场价格在160万元以上,但胡某以120万元的低价出售了该房屋,这个价格没有征得自己及妻子同意,侵害了自己和妻子的利益,故诉至法院讨要剩余房款。 

未及时还款房子被卖 

庭审中,胡某认为根据公证委托书,他有权自主定价,当时的市场价格就是120万元,归还了银行贷款34万元及借款55万元,上下家交易税12万元,中介费2万元,剩余17万元是违约金,故没有剩余房款了。 

法院查明,根据公证委托书约定,李某不还款,胡某有权出售房屋。由于李某夫妇没有在委托书中约定房屋出售价格,所以胡某只能根据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22万元作为最低价格。但是,胡某出售房屋时未就出售价格、中介费、税费等事先通知李某夫妇,所以胡某存在重大过失,应就房屋抵押价与实际成交价的2万元差额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还向经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进行调查。中介明确表示,没有收取胡某中介费。胡某也只承担了9万元交易税。 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某已还款3万元应在借款中予以扣除。借条中约定的1%日违约金,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,应予调整。经计算,违约金应为4.5万元。据此,120万元房款扣除银行贷款34万元及借款52万元、交易税9万元、违约金4.5万元,尚余20.5万元。最终,法院判决胡某返还李某夫妇剩余房款20.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万元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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